又是临时工干的?


  这几日在对职业病做一些了解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的网站上研读了一些相关的公文。让我大跌眼镜的是,这些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,在很多地方的行文竟然也是很不规范的。
  以这份《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》(GBZ 74-2002)为例,里面有这么几段文字:
卫生部文件
  里面在列举病因时,对标点的使用可谓混乱:DDV后面既使用了逗号,又使用了顿号;同一文件,a)、b)部分以顿号作为间隔,c)到h)又采用了逗号。

  而且,这样的现象可不仅此一处,我已经在好几份类似的文件中发现过。比如,一段话结束该用句号的地方,使用了分号;一句话结束的时候,有的地方采用中文的句号,同一文件中,有的地方却又采用英文的句号;在一句话尚未结束的地方使用句号(如: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是指在职业活动中。短期内接触较大量二甲基甲酰胺而引起,以肝脏损害为主要临床表现的全身性疾病。);在应当用冒号引起下文的地方,却使用了句号;中英文句号的混用;英文的L跟阿拉伯数字的1不分的:

在这份《职业性急性1,2-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》中,本应为1,2-Dichloroethane的1,2-二氯乙烷,却成了L,2-Dichloroethane。
在这份《职业性急性1,2-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》中,本应为1,2-Dichloroethane的1,2-二氯乙烷,却成了L,2-Dichloroethane。

  而我见过的最为荒唐的地方,是在这份名为《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》文件的标题中,竟然都少了一个字:
《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》,竟然都成了《职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》
《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》,竟然都成了《职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》

  哥你真有才!对此,我实在佩服得五体投地!
  这些虽然都是一些小细节,但作为政府部门的正式规范性文件,无论如何也不应出现这种瑕疵吧!这也未免太不严肃了!
  听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经常习惯于把责任推卸给临时工,莫非这也是临时工干的?即便不是临时工,我想也当是吃闲饭的废物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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